盐者
志·卷五十七
元史,志,志·卷五十七。 ◎刑法三 ○食货 诸犯私盐者,杖七十,徒二年,财产一半没官,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。盐货犯界者,减私盐罪一等。提点官禁治不严,初犯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