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·卷五十八
元史,志,志·卷五十八。 ◎刑法四 ○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,及受财铸造者,皆处死。同情转募工匠,及受募刻字者,杖一百七。伪造制敕者,与符宝同。诸妄增减制书者,处死。诸近侍官辄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