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·卷三十五
金史,志,卷三十五,志·卷三十五。 ◎选举四 ○部选 省选 廉察 荐举 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,自太宗天会十二年,始法古立官,至天眷元年,颁新官制。及天德四年,始以河南、北选人并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