役法
志·卷一百三十
宋史,志,志·卷一百三十。 ◎食货上五(役法上) 役法 役出于民,州县皆有常数。宋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,以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,以承符、人
志·卷一百三十一
宋史,志,志·卷一百三十一。 ◎食货上六(役法下 振恤) 役法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,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,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,多取民钱,若量入为出,不至多取,则自足以利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