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判
魏书:志·卷十六
魏书,志,魏书:志·卷十六。 刑罚七 二仪既判,汇品生焉,五才兼用,废一不可。金木水火土,咸相爱恶。阴阳所 育,禀气呈形,鼓之以雷霆,润之以云雨,春夏以生长之,秋冬以杀藏之。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