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·卷一百一十八
宋史,志,志·卷一百一十八。 ◎职官五 ○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 【大理寺】旧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。建隆三年,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
志·卷七十
明史,志,志·卷七十解释翻译。 ◎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